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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法院 共护公正 构建协同执行“大格局”

【发布时间:2024-03-24 08:40:00】 【作者/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 【阅读: 116 】

 

3月22日,闽江公证处与连江法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党建共建、群团共建、业务共建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公证机构在执行案款提存公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见证执行)、邮寄送达公证、调解等司法辅助业务方面的优势,共同破解执行难题。

 

 

连江法院院领导周鸣杰、闽江公证处主任江梅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行长李天平还共同签署了《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随后,双方针对连江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进行保全证据达成首次合作。原告柳某诉被告吴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催告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为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处公证员林思远及公证员助理张嫣然就连江法院执行局干警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采取强制入户、强制换锁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闽江公证处将进一步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方案,进一步拓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范围,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多元的司法服务,助力推进执源治理工作。


小贴士
 

见证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引入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特别是执行现场财产较多、涉案财产价值较高的情况下,邀请公证员见证,最大程度确保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减少纠纷的产生,让执行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可视化。

 

案款提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解决执行工作中案款对应不明、汇款信息不详、执行款无法及时发放等案款管理难题,充分借助公证机构中立性、专业性、独立性等属性,依据“一事一公证、一案一账户”的原则,对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和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将执行款物移交公证机构提存公证。

 

邮寄送达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手段对当事人邮寄送达的行为及送达的内容予以提取、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邮寄送达公证最关键的是解决了寄件人对邮寄内容的证明,公证书证明了行为人邮寄的事实和过程,为日后可能因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的纠纷或诉讼留下了强有力的证据。邮寄送达的函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变更和重要事项的通知或履行告知义务等。